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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期满续延手续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公告(2010年第83号)

进口废物原料企业注册登记(AQSIQ)8月已正式开始受理注册,请相关企业即时准备受理材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0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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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常见问题及答复
 

1.国内收货人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收货人将全套书面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或直接将材料送至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接待处进行申报。

国家质检总局不受理传真或者 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材料”。地址中未标注“检验监管司”、“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材料”等字样,造成邮件递送延误、未能及时受理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2.关于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

答: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或到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接待处进行咨询。



3.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 :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不收取费用。



4.国家质检总局对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 :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时,不收取费用。

5.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所指对象是何种企业,是否均需提交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何种资格方能提交登记申请?

答: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简称收货人。收货人必须具有进出口资质,可以是贸易公司,也可以是进口废物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收货人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所列条件。从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均需登记。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6.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代理?

答 :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工作的代理。



7.国内收货人现场评审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

答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国内收货人现场评审工作。



8、需要登记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需要登记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详见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 2005年第5号。

9、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规定,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九项材料。

10、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企业递交材料的受理、审核、补正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答:对于邮寄的材料,自国家质检总局收发室签收次日起计算,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日期以国家质检总局寄出邮件邮戳为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日期自申请人签收邮寄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以申请人寄出邮件邮戳日期为准(如使用特快专递,须附特快专递签收联)。对于在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当面递交的材料,自递交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在受理登记后的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经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须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日期规定同上。

11、已获得《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的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内容需要更改的,应如何办理?

答:具体办理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执行。



12、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应如何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 (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共3页,内容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填写须知》填写并打印完成,应提供正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指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湾、港澳侨投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进料加工企业可只提供海关备案的加工手册。进出口资质文件中的企业英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中一致。

(5) 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指企业所有部门设置及其岗位职责,应具体说明负责质量控制、培训等部门的设置及岗位职责。

(6) 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指企业为保证货物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制定的工作程序、制度,包括供货商或被代理企业的选择、货物采购及合同签订、人员培训、不合格货物的处置等。

已获得ISO9001或ISO14001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只需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7) 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种类、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状况的详细情况,有经营过进口废物原料的申请人提供至少一份检验检疫部门对废物原料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明等的复印件,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的“收货人”栏的内容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申请人有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应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检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处理情况的说明。没有经营过进口废物原料的申请企业需提供没有经营的声明。从未自营进口,仅是委托其他贸易公司进口过的企业,应做为新企业申请,申请表上的“近两年进口情况栏”填写“未进口”,并在提供第七项材料时请说明委托进口的情况。

(8) 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指与申请企业进行废物原料贸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该境外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的手写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9) 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指申请企业为进口代理商的要求提供其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书(有具体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正本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已备案登记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复印件。如果该企业是集贸易、加工一体,且非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则无需提供本项材料。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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