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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及添加剂含量出口技术指南

作者:食品标签及添加剂 | 来源:食品标签及添加剂含量出 | 发布日期:2013-04-15

文章摘要:食品标签及添加剂含量出口技术指南

http://www.bjblx.cn/Aqsiq/     北京通瑞联有限公司  代理申请Aqsiq证书注册、进口许可证、CCC认证、iso9001认证等相关进口单证  Tel:86-010-64284605  移动电话:13466338375  E-mail: cn@bjblx.cn、bj500@126.com  QQ:1768380510

食品标签及添加剂含量

目录

第一章技术指南适用范围1
第二章我国食品出口的基本情况2
2.1 节我国食品出口的总体情况2
2.1.1 我国食品出口规模2
2.1.2 我国食品出口的国际排名2
2.1.3 我国食品出口的省市分布2
2.1.4 我国食品出口市场分布2
2.1.5 我国食品出口结构2
2.2 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和潜在市场简介2
2.2.1 日本2
2.2.2 韩国2
2.2.3 香港2
2.2.4 欧盟2
2.2.5 美国2
2.2.6 俄罗斯2
2.2.7 澳大利亚2
2.3 近年来我国食品出口的结构变化及今后我国食品出口的发展2
2.3.1 我国食品出口的结构变化及各类食品的出口趋势2
2.3.2 从比较优势看今后我国食品出口的发展2
第三章国际标准概况以及与我国的差异3
3.1 食品标签3
3.1.1 CAC食品标签标准的一般情况3
3.1.2 CAC食品标签标准制定与协调的几个影响因素3
3.1.3 食品标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展3
3.2 CAC与我国在食品标签规定上的异同分析3
3.2.1 我国食品标签标准的一般情况3
3.2.2 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与CAC的主要差别3
3.3 WTO有关协定对各国食品标签标准的影响3
3.3.1 食品添加剂3
3.3.2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分析3
第四章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与我国的差异4
4.1 食品标签4
4.1.1 食品标签4
4.1.2 食品营养标签部分4
4.1.3 营养声称的使用要求4
4.1.4 食品添加剂4
第五章目标市场食品进口程序及相关要求5
5.1 日 本5
5.1.1 食品进口程序5
5.1.2 国外制造业者事先向日本登记出口食品名目的办法5
5.1.3 需满足食品卫生法的国外邮寄货物5
5.1.4 2004财政年度的进口食品监测计划5
5.2 韩 国5
5.2.1 进口报关程序5
5.2.2 进口食品检验指南5
5.3 香港5
5.4 欧盟5
5.5 美 国5
5.6 俄罗斯5
5.7 澳大利亚5
5.7.1 检验的种类5
5.7.2 控制指令5
5.7.3 级别转换及实施和运作5
5.7.4 政府间的许可认证5
5.7.5 未通过检验的进口食品处理5
第六章出口食品应注意的其它问题6
6.1 饮食文化6
6.1.1 定义6
6.1.2 主要食品出口贸易国的饮食文化6
6.1.3 由文化问题引发的贸易重大事件(案例展示)/对贸易的影响6
6.1.4 建议6
6.2 宗教问题6
6.2.1 定义6
6.2.2 主要宗教派别6
6.2.3 宗教习惯综合比较分析,见下表6
6.2.4 由宗教习惯问题引发的贸易重大事件(案例展示) /对贸易的影响6
6.2.5 建议6
6.3 绿色消费6
6.3.1 定义6
6.3.2 绿色消费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状况6
6.3.3 主要食品出口贸易国绿色消费状况(消费量、消费市场)6
6.3.4 结果与讨论6
6.3.5 建议6
6.4出口食品选择商标应注意的问题6
6.4.1 不选国际禁用的商标6
6.4.2 选用的商标及图案要尊重进口国的风俗民情,不得有丝毫冒犯6
6.4.3 出口产品的英文商标名称要翻译得准确并富有创造性6
第七章达到目标市场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议7
7.1 食品标签7
7.1.1 总的建议7
7.1.2 针对主要目标市场的建议7
7.2 食品添加剂7
7.2.1 了解进口国在食品添加剂限量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7
7.2.2 检查核实欲出口食品产品在添加剂方面的符合情况7
7.2.3 针对核实结果采取相应措施7
7.2.4 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工条件,合理使用添加剂7
7.2.5 了解食品入关时的其他相关事项7
7.2.6 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7


第七章达到目标市场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议

7.1 食品标签
前面的比较显示:各国有关食品标签的技术法规、标准不尽相同,为减少由于标签壁垒引起的贸易纠纷,以下就我国出口食品的标签提出几点建议:

7.1.1 总的建议
1)各国都有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了解相关规定;
2)各国都对标签标注的内容、语种、如何规范标注作了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些强制性规定,各企业应按照要求一一满足。
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厂址名称、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食品添加剂、制造商
强制标注的语种:进口国的使用语言
3)各国都有一般食品标签、特殊食品标签、营养标签的规定,其中有强制性也有推荐性的。出口辐照食品、有机食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除应熟悉一般食品标签外还应熟悉特殊的标签要求。
7.1.2 针对主要目标市场的建议
除以上各国都有的强制性要求以外,食品企业出口食品到日本、美国、欧盟、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在标签方面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日本:
要求08号字母标注
要求标注原产国
矿泉水类、冷冻果汁饮料、肉食干制品、非加热肉食制品、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加热肉食制品、(鱼)肉食制品、经冻结的生产或加工食品、辐照食品、油炸方便面、填充入包装容器经加压、加热杀菌处理的食品(除罐头外)、有机食品、有特殊标注内容
只允许标注日文
有产品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应使用专用名称
添加剂不得使用代码
除制造商外,还要求标注批发商、进口商或进口商、经销商
要求标注保质期、保存期
辐照食品只能用于马铃薯
有机食品要标注名称、栽培者和认证单位、类别等
除肉禽以外的加工食品均要求进行营养标签:
必须标注一次使用量;
标签上标注的数值有修订到某一接近值的规定。
采用日本的检验标准
含量声称时,只允许“高”“低”“无”“的来源”“富含”的声称9
不允许营养素功能(结构功能)声称
健康声称时,需按照特定保健用食品进行产品审批
2)美国:
要求标注原产国
9结构功能声称:描述某种食物或食物成分对机体组织结构或功能产生的作用

低酸罐头、酸化食品和婴儿食品要求标注批次
有机成分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才可以贴上英文的“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有机程度在75%~95%之间的食品,只能标注“包含有机成分”
对于散装食品、不同品种的食品混合包装应以柜台卡片、标志等标注
食品的物理性状应作为非标准化的名称的一部分
对字体、字号及标注地方有要求
配料表按有效成分降序标注;要求标注加工用水
添加剂不得使用分类名称和编码
冷冻保存的食品必须标注贮藏指南,婴幼儿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
要求采用国际辐照标志标注辐照食品
要求标注营养信息,有些食品可豁免。
必须标注DV10
必须标注一次食用量
标签上标注的数值有修订到某一接近值的规定
AOAC检验方法
含量声称时,只允许“高”“低”“无”的声称
结构功能声称遵循FD&C Act第403条(A)执行
FDA批准了十二种健康声称,而且使用时对食品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如脂肪、胆固醇、钠等的含量。同时要经过FDA批准,用词有一些量化规定。
3)欧盟
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饮料酒的标注有特殊要求
配料表包括食品的全部配料,按质量降序排列;配料对于食品具有某种特性比不可少,而且强调其存在或低含量时应标示该配料所占的最大或最小百分含量。
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大于25%时要标注复合配料成分表
固体食品至于液体介质时,应标示固形物含量
应标注制造商、包装商和经销商
日期标注
易酸败的食品应标明保存期
产品较稳定的用“Best before…”,易腐败的用“Use by…”
对没有食用说明就不可能恰当食用的食品应标明食用说明
辐照食品要求标注
对所有转基因食品和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标注GMO的来源、过敏性、伦理学考虑、不同于传统食品的组分、营养价值和效果。
产品进行营养宣传,营养标签是强制的;
营养标注的方式有两种:方式1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
方式2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膳食纤维、钠
不允许营养素功能声称和健康声称
对含奎宁、咖啡因食品的标签有专门指令规定

4)韩国
要求标注原产国
茶、饮料、特殊营养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注食品类型

10以日消耗2000大卡的膳食为基础制定的营养素日值

要求标注除添加的水分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
对容器包装材料有标示要求
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应有警示性标注内容
使用的通用名称需要向主管当局通报并通过
不允许加贴附签
要求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四种以上的成分
固液两相时要求标注净含量及沥干物质量
要求标注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
要求标注上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指的是销售日期
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
要求标注辐照食品,辐照源只能是60钴
有机农产品经国家认证机构认证方可标注,标注方式按有机农产品占有机食品的比例分为“100%有机食品”“有机食品”“近似有机食品”“部分有机食品”
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3%时要求标注“转基因产品”“含有转基因食品”“可能含有转基因产品”
营养标签用于特殊营养作用和营养补充食品;宣称有营养价值的食品;标明有营养物质的食品
要求标注以韩国(20-29岁男子)为基础的推荐营养素标准值(RDA)
标签上标注的数值有修订到某一接近值的规定
营养素检测方法为韩国食品法规官方方法
营养素水平声称有以下五种“的来源”“高”“低”“无”“富含”
除健康补充食品和用于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外,不得使用营养功能声称
不得进行健康声称
5)俄罗斯
要求标注原产国及批次
只允许标注俄文
必须使用GOSTR51074-97规定的专用名词,食品的物理性状必须作为食品名称的一部分;食品的名称不得与某品牌食品相似;不能印刷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的食物产品或原料的图片
要求按照投料量降序标注所有配料的名称及加工用水
要求标注制造商、包装商、进口商、出口商
要求标注生产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食品证书的内容
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同时易腐食品只标时、日、月,保存期超过三个月的只标月和年
食品浓缩物需标注食用方法
不允许采用辐照技术
转基因成分超过5%,需提供转基因食品的成分及来源
营养标签中的营养素含量标注应遵守特殊食品的有效标准的规定
营养素含量的声称只允许用“无”描述
不允许进行比较声称
进行营养素功能声称应按照GOSTR51074-97的规定进行
进行健康声称时应按照SanPin2.3.2.560-96“食品、原料的质量与安全卫生要求”进行
6)澳大利亚新西兰
要求标注批次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误导和欺诈进行的必要说明和警示,包括乳制品必须以3mm的字体载主要展示面板上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幼儿食品”、可能的致敏成分、“过量食用可能产生通便影响”等
规定了“含猪肉成分的食品需作特别说明”
食品名称的命名应符合食品条例-1984第4条和13条,还对名称的格式及标注位置有要求
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大于25%时要标注复合配料成分表;复合配料表应以降序排列,加工用水必须标出。
内容物净值不得低于标签的标示值
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面包类制品应标明“焙烤日期”。要求用“Bestbefore…”“Useby…”
某些食品需要标注食用方法
对运动食品、婴幼儿食品、膳食补充剂等有其他要求
辐照食品需经卫生大臣许可并要求标注,非零售的辐照食品必须标明“辐照剂量”“辐照设施”“辐照日期”
营养标签要求标注RDI/NRV值
标注的数值不大于三位有效数字
对营养素含量的声称有“的来源”“高”“低”“无”四种表述方式
不允许营养素功能声称
不允许健康声称
7.2 食品添加剂
为了避免出口食品因添加剂超标问题而受阻,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7.2.1 了解进口国在食品添加剂限量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
食品添加剂大多属于化学合成物或动植物提取物,考虑其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可能对食品卫生质量产生的各种影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过程的卫生管理。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饮食结构习惯、健康保护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制定的食品中添加剂限量标准差别很大,当然其中不排除贸易保护的原因。食品中的添加剂检验已经成为各国对于进口食品入关检验的常检重要项目。因此,在食品出口前,必须了解进口国在食品添加剂限量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本指南附件中的添加剂限量分册收录了日本、香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截止2004年12月初的最新官方资料,供食品企业查询。但由于该技术法规更新频率较快,需要进行时时动态跟踪,因此建议出口企业或者准备出口的企业直接在各国相应官方网站上查询下载(具体网址参见第四章)。对于非英文语种的国家,建议直接参照原语种版本,避免翻译造成的曲解。
7.2.2 检查核实欲出口食品产品在添加剂方面的符合情况
企业获得进口国最新法规资料以后,需要认真检查核对欲出口食品的符合情况。一般情况下,添加剂限量标准主要规定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即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品种)以及最大限量三个方面。出口企业,尤其对于经销而非生产企业来说,必须首先掌握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继而对照进口国标准重点检查上述三方面内容。核对过程中可以按照添加剂或者食品为主线进行。例如,出口到日、韩国家时,可以首先核对欲出口食品中所含添加剂是否在日本厚生劳动省、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允许品种名单之列,进而对照其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种及其限量。出口到澳大利亚时,应首先确定欲出口食品属于澳新食品添加剂联合标准中所规定的食品类别中的哪类食品,进而核对该类食品中的添加剂限量规定。在进行品种核对时,需要注意一些我国允许使用的天然添加剂品种,很可能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如欧盟等国禁止甜菊糖甙、甘草、甘草酸一钾及三钾、罗汉果甜甙等天然甜味剂的使用。在进行限量核对时,必须首先是食品品种/类别(使用范围)的准确归位。由于各个国家食品品种相差甚远,食品名称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必须确认该出口食品属于进口国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之内。必要时请进口商协助确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大部分国家对进口食品进行添加剂检验时比较关注防腐剂、色素、甜味剂、抗氧化剂等添加剂的含量。如,日本2004年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测计划中重点检验畜肉及其制品、海产品、加工海产品、加工水果蔬菜制品、饮料中的抗霉剂、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残留)、甜味剂(甜蜜素)、抗氧化剂(TBHQ)。韩国对进口中食品添加剂指标的检验也主要集中在防腐剂、合成甜味剂、二氧化硫残留、抗氧化剂、禁用色素等品种。香港的食品添加剂限量规定几乎全部限于防腐剂、色素、甜味剂、抗氧化剂4大类。因此,出口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欲出口食品中上述4类添加剂的含量水平是否符合进口国的相应要求。
7.2.3 针对核实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发现欲出口食品中添加剂含量超过进口国的限量水平,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最好暂停出口,改进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和条件,减少添加剂用量,使其符合进口国要求后再行出口。例如,对于某些容易分解的添加剂,如亚硫酸盐类,可以采取漂洗、烘烤、通风、推迟出口等方式使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降低以后再出口。对于那些比较稳定在存在于食品中的添加剂来说,只能按照进口国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
如果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改变食品工艺,必须按现有添加剂含量水平出口的话,也可以向进口国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现有的添加剂限量规定,对于国内食品企业来说,将是一件耗费大量财力和时间的重负,一般情况下几乎无法实现。例如,在日本,企业申请增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修订现有使用标准时,需要向厚生省劳动部的食品化学处提交大量详实的申请资料,如该部认为适宜听取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将启动咨询程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向厚生省劳动部提交正式报告,由该部按照一定的程序批准公布,整个过程通常需要1年时间。在欧盟,生产、销售或使用相应指令之外的添加剂需要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DGSANCO)提出申请,如果该理事会认为适宜,将要求申请者提交必要的科学资料,并转给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证实该添加剂能够达到其他方式不能起到的工艺作用,并且申请的使用量水平不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不会误导消费者才能得到批准。评估常常需要数月。如果通过,该委员会会启动修正程序以便将其加入适当的指令中,这往往又需要12-18个月。
7.2.4 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工条件,合理使用添加剂
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离不开食品添加剂,但是只有在能够达到一定的功能用途(如防腐、抗氧化等)并满足以下任一要求,而且从经济和技术的角度这些目的无法用其他可行的办法实现的情况下才使用添加剂。
保持食品的营养质量,某些特殊膳食食品或者非主食食品可以例外
提高食品的质量、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但不得以此改变食品的本质、成分或者质量而欺骗消费者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但不得借助添加剂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即在达到食品添加剂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与食品产品本身特性、生产加工条件、保质期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厂能够按照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的话,防腐剂的使用量势必低于卫生设备设施较差的企业。
此外,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级质量标准,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安全卫生问题。
7.2.5 了解食品入关时的其他相关事项
食品中的添加剂问题是食品入关检验中比较重要的检验项目。为了加快入关进程,出口企业应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文件。例如,在日本,出口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可加快入关进程:厚生劳动省制定有最大限量的所有合成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所有天然添加剂的名称;人造色素化学名称和国际编码,对于某些食品需要提供 天然色素的情况说明;某些食品需要提供人造香料化学名称。
食品标签上添加剂的标注问题也需要引起出口企业的关注,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对防腐剂、甜味剂等的标注。例如,在日本,如果属于抗霉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色素、固色剂、甜味剂、增稠剂/稳定剂/凝胶剂时,要求同时注明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名称。在欧盟还有一项专门的指令规定含奎宁、咖啡因食品的标签要求(2002/67/EC)。
7.2.6 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世贸组织(WTO)的植物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指出,世界贸易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则特指食品法典(CAC)标准。CAC制定的标准、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的标尺。同其他食品标准一样,尽管世界各国均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各自的添加剂标准,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这一关系到每种食品的标准对各国制定本国添加剂管理措施起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还将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因此,食品企业应该关注GSFA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国内或国际上组织CAC相关活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配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参与GSFA的制定,从而影响进口国相关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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