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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答
2009年7月20日,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相关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电话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为方便相关利益方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现就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1、管理办法要求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注册登记前允许对华出口吗?
已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并正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
2、散装进口饲料标签查验怎样操作?
自2010年3月1日起,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散装进口饲料(饲料粮谷暂时除外)必须分包加施标签后才可在国内进行销售。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在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进口自用散装饲料原料,可直接调运,免于加施标签。
3、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该如何履行手续?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及配套文件,境外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可向出口企业所在国官方主管机构提出,由出口国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4、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如何进行?
有关境外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进行。国外生产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须所在国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向质检总局推荐,采取官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5、进口哪些饲料需要办理并取得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为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豆粕、棕榈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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