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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答

                                                      發佈日期:2010-03-01

2009年7月20日,發佈《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並於2009年9月1日正式實施。該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相關企業和個人通過網路、電話就有關問題提出諮詢。為方便相關利益方理解和把握相關政策,現就諮詢頻率較高的問題統一解答如下:

1、管理辦法要求對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登記,未完成註冊登記前允許對華出口嗎?

已發佈《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地區及產品名單》,並正逐步開展境外飼料生產、加工企業的註冊登記。完成註冊登記的,進口飼料應當來自註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尚未完成註冊登記的,出口國家或地區及產品名單內的飼料可以繼續向中國出口。

2、散裝進口飼料標籤查驗怎樣操作?

自2010年3月1日起,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籤查驗工作規範》,散裝進口飼料(飼料糧穀暫時除外)必須分包加施標籤後才可在國內進行銷售。進口飼料標籤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調運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重新加施或補正。在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內,檢驗檢疫局指定的飼料生產加工企業進口自用散裝飼料原料,可直接調運,免于加施標籤。

3、境外飼料生產企業擬出口不在允許名單中的產品,該如何履行手續?

根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允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國家與地區及產品名單》及配套檔,境外生產企業擬出口不在允許名單中的產品,可向出口企業所在國官方主管機構提出,由出口國向中國質檢總局提交申請,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制定調整並公佈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和飼料產品種類。

4、境外飼料生產企業註冊登記工作如何進行?

有關境外飼料生產企業的註冊登記工作依照《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進行。國外生產企業辦理註冊登記須所在國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向質檢總局推薦,採取官方合作的方式進行。

5、進口哪些飼料需要辦理並取得農業部《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

根據農業部《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需要辦理並取得《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產品種類包括:

(1)配合飼料:寵物飼料包括乾糧和濕糧(罐頭)

(2)濃縮飼料

(3)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4)精料補充料

(5)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08)》(農業部1126號公告),為列入目錄但生產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為需要評審登記的產品。

(6)動物源性飼料

(7)單一飼料:脂肪粉(植物來源)、飼料用滅活釀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發酵黃豆粉、馬鈴薯蛋白粉及其發酵製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經特殊加工工藝處理的單一飼料產品;

(8)其他蛋白飼料、能量飼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飼料原料,如豆粕、棕櫚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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