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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註冊政策公告
2008年第87號
關於實施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管理的公告
為加強進口棉花檢驗檢疫監督管理,防止進口棉花以次充好、摻雜摻假等貿易欺詐行為,保障進口棉花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輸入中國大陸的境外棉花供貨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供貨企業)實施登記管理。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受理境外供貨企業登記申請。
(一)供貨企業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該企業系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企業。
2. 有穩定的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
3. 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並對所供貨物有相關品質控制措施。
4. 熟悉中國進口棉花檢驗檢疫法規和相關要求。
5. 在上一年度棉花貿易活動中,不存在嚴重品質問題,未發現有害物質,無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良記錄。
(二)境外供貨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登記申請時(委託代理的應提供境外供貨企業的委託書),應按有關規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對照的書面材料:
1. 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申請。
2. 有效的合法商業登記文件或影本。
3. 供貨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品質控制的基本材料。
4. 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經審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登記申請並通知境外供貨企業。
需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2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為撤銷申請。
(四)國家質檢總局在2個月內組織評審組對受理的境外供貨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登記的供貨企業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內容包括加工能力、品質控制與管理、檢測能力、包裝及倉儲管理等。
(五)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登記證書,並定期對外公告。經審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記,2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
(六)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 年。期滿申請換證復查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換證復查申請;有效期內供貨企業登記檔發生變化的,提交登記變更申請。
(七)經查實申請人未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的,不予登記,已登記的撤銷其登記資格。
二、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進口棉花,收貨人應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境外供貨企業的登記證書(影本),到貨時可在目的地實施檢驗。
進口未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的棉花時,收貨人應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裝運前檢驗條款,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符合要求條件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入境報檢時應提供境外供貨企業的基本情況及其出具的貨物合格聲明。到貨時,檢驗檢疫機構應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開包檢驗。
三、國家質檢總局對境外供貨企業實施品質信用評估管理。根據實際到貨品質和履約情況,對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等級實行層級名單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評估和監督管理。
四、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棉花供貨企業的登記管理按照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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