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案
客戶名錄
境外公司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檔
註冊成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程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按照業務性質,報北京市商務局或國務院相關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證書》;
注:外國廣告企業、醫藥類企業、貿易企業、製造企業、貨運代理企業、承包企業、諮詢企業、投資企業、租賃企業、鐵路運輸企業等不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應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
第二步:領取登記表格;
第三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四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繳納登記費、公告費並領取登記證和代表證。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檔、證件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場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備案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30日)以內的《批准證書》原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檔。
3、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影本(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影本)以及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經該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4、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場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範圍、駐在期限);
5、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定;(該檔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章程或組織協定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6、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檔;(該檔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檔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7、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及身份證明(上述檔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張)。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8、《指定(委託)書》;
9、《企業秘書(聯繫人)登記表》;
10、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檔、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特別提請注意:
1、申請人應在相關公證認證檔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設立登記應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託合法的登記註冊代理機構辦理。
3、申請人應在《受理通知書》載明的領取登記證、代表證當日到登記大廳發照視窗繳納公告費用、領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公告聯繫單》、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並在領取登記證時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交回發照窗口(注:中國工商報社委託在登記大廳的聯絡點隻支援現金繳費方式,採用其他繳費方式的請自行到報社辦理公告手續)。
北京通瑞聯科技有限公司
Tel: 86-10-64284605 86-10-84366465
Fax: 86-10-84366465
E-mail: bj500@126.com bj2180@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