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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企業登記成立公司注意事項
境外公司企業登記成立公司注意事項
在辦理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時,如提交的檔、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譯件。
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應提交檔、證件
以下所稱的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是指: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影本;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本;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檔。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的中外合資(作)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註冊機關核發的註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影本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資訊系統的“警示資訊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資訊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3、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於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以及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投資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於何種性質一律不予登記註冊為投資人。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企業。
但屬於我市非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申請投資設立公司的,應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北京市社會團體投資設立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5]392號)的規定,由市(區、縣)民政社團管理部門出具《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並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影本後,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
屬於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申請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設立時的出資人性質,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投資登記註冊企業。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的章程,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投資登記註冊企業。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後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別提請注意: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於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繳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繳付方式執行。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仲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檔,確認價值。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用途”,未記載“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影本。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證明檔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城鎮地區的,應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證明檔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並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住所(經營場所)位於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檔,證明檔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並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檔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檔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檔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於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不在鐵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准建設的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檔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影本。
(2)使用武警部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駐京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影本,有效《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加蓋武警部隊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公章的影本。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影本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本及房屋產權證明影本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檔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並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影本,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7)在已經登記註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本。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並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於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於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影本辦理登記註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並委託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影本、房屋所有權證影本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託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託書影本辦理登記註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