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38号
发布日期:2014-01-06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大豆磷脂油粉”进入《目录》。在“大豆磷脂油”(编号2.3.3)原料名称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2.增补“棕榈脂肪粉”进入《目录》。在“棕榈油”(编号:2.20.6)原料名称中增加“棕榈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3.增补“瓜尔豆”进入《目录》。编号:3.4.1。特征描述: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L.)的籽实。无强制性标识要求。
4.增补“辣椒籽油”进入《目录》。编号: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强制性标识:酸价、过氧化值。
5.增补“腐植酸钠”进入《目录》。编号:11.1.11。特征描述: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或通过制粒等工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精制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强制性标识要求:可溶性腐植酸、水分。
6.增补“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进入《目录》。编号:12.4.5。特征描述: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钾、盐分、甜菜碱、非蛋白氮。
7.增补“食品酵母粉”进入《目录》。编号:12.2.4。特征描述: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8.增补“酵母水解物”进入《目录》。编号:12.2.5。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氨基酸态氮。
9.修订“豆饼”(编号:2.3.13)原料名称,增加“大豆饼”;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0.修订“豆粕”(编号:2.3.14)原料名称,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11.修订“豆渣”(编号:2.3.15)原料名称,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2.修订“膨化豆粕”(编号: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经膨胀豆粕制油工艺取油”。
13.修订“棉籽蛋白”(编号: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计”。
14.修订“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编号:9.6.9。原料名称:骨源磷酸氢钙。特征描述: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强制性标识要求:粗灰分、总磷、钙、氯。
15.修订“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定义。编号:7.6。定义: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16.修订“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编号:13.4.7)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将原料名称修订为:葡萄糖胺盐酸盐。特征描述不变。强制性标识要求:葡萄糖胺盐酸盐。
17.将“酿酒酵母培养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6。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
18.将“酿酒酵母提取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7。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19.将“酿酒酵母细胞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8。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甘露聚糖、水分。
二、腐植酸钠、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和葡萄糖胺盐酸盐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鉴于有关内容已纳入本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农办牧[2013]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农 业 部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最新饲料原料全部目录》(正式实施2013年1月1日)农业部1773号公告
原料 编号 |
原料名称 | 特征描述 |
强制性 标识要求 |
2.3 | 大豆及其加工产品 | ||
2.3.3 | 大豆磷脂油(大豆磷脂油粉) | 在大豆原油脱胶过程中分离出的、经真空脱水获得的含油磷脂;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 |
丙酮不溶物 粗脂肪 酸价 水分 |
2.3.13 | 豆饼[大豆饼] | 大豆籽粒经压榨取油后的副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
粗蛋白质 粗脂肪 |
2.3.14 | 豆粕[大豆粕] | 大豆经预压浸提或直接溶剂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由大豆饼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
粗蛋白质 粗纤维 |
2.3.15 | 豆渣[大豆渣] | 大豆经浸泡、碾磨、加工成豆制品或提取蛋白后的副产品。 |
粗蛋白质 粗纤维 |
2.3.19 | 膨化豆粕 | 豆粕经膨化处理后获得的产品。 |
粗蛋白质 粗纤维 |
2.12 | 棉籽及其加工产品 | ||
2.12.4 | 棉籽蛋白 |
由棉籽或棉籽粕生产的粗蛋白质含量在 50%以上的产品。 |
粗蛋白质 游离棉酚 |
2.20 | 棕榈及其加工产品 | ||
2.20.6 | 棕榈油(棕榈脂肪粉) | 棕榈果肉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
酸价 过氧化值 |
3.4 | 瓜尔豆及其加工产品 | ||
3.4.1 | 瓜尔豆 | 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 L.)的籽实。 | |
5.1 | 辣椒及其加工产品 | ||
5.1.4 | 辣椒籽油 | 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
酸价 过氧化值 |
7.6 | 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 ||
9.6 | 肉、骨及其加工产品 | ||
9.6.9 | 骨源磷酸氢钙 | 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 |
粗灰分 总磷 钙 氯 |
11.1 | 天然矿物质 | ||
11.1.11 | 腐植酸钠 | 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或通过制粒等工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精制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 |
可溶性腐植酸 水分 |
12.2 | 单细胞蛋白 | ||
12.2.4 | 食品酵母粉 | 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 |
粗蛋白质 粗灰分 |
12.2.5 | 酵母水解物 | 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 |
粗蛋白质(以干基计) 粗灰分 水分 甘露聚糖 氨基酸态氮 |
12.2.6 | 酿酒酵母培养物 | 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 |
粗蛋白质 粗灰分 水分 甘露聚糖 |
12.2.7 | 酿酒酵母提取物 | 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 |
粗蛋白质 粗灰分 |
12.2.8 | 酿酒酵母细胞壁 | 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 |
水分 甘露聚糖 |
12.4 | 糟渣类发酵副产物 | ||
12.4.5 | 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 | 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 |
钾 盐分 甜菜碱 非蛋白氮 |
13.4 | 糖类 | ||
13.4.7 | 葡萄糖胺盐酸盐 | 壳聚糖和壳质结构的一部分,由甲壳类动物和其它节肢动物的外骨骼经水解制备或由粮食(如玉米或小麦)发酵生产。 | 葡萄糖胺盐酸盐 |
《最新饲料原料全部目录》(正式实施2013年1月1日)农业部177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