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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

                                                      发布日期:2007-01-01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2006年11月版)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2006年11月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认监委作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及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本着保证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此业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对中国进口的废物原料在境外实施的装运前检验。

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基本要求

1.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进口废物原料必须经过有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

2.经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控制标准,不允许出现严重不合格情况(有放射性物质、有爆炸物、有医用废弃物、有密闭压缩气体、有化工废弃物、有大量生活垃圾或大量其他不可再生利用的杂物、夹带大量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

二、本规则特定术语的定义

装运前检验—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内地之前由授权检验公司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封,然后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面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1)对集装箱装运的,装运前检验应在供货地的装箱地点进行;在货物已装入集装箱的情况下,如果具备检验条件(指能够把货物卸下检验并重新装回,或者能够进入集装箱进行完整检验),装运前检验也可在发运地或运达发运地前的适合地点进行。

(2)对船舱、汽车或列车散运的,装运前检验在装货过程中或装货前进行。在装货前检验的,装货时应进行监装。具备施封条件的应施封。

装运前检验证书—全称《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由授权检验公司出具给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抄送给进口废物原料的承运人,证明进口废物原料在境外发运前已经被授权检验公司检验过、货物符合中国环境控制标准的要求。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应该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发货人提供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因此,授权检验公司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由贸易关系人分别提交给到货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口废物原料的承运人。

授权检验公司—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授权证书》的检验公司。

认可检验公司—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的检验公司。

供货企业—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的企业。

认可自验企业—与授权检验公司签订有认可自验协议、经国家认监委审核并将其相关信息在“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系统)中备案、能够以认可自验方式检验自己所供废物原料的供货企业。

检验人员—包括检验员、审核员和证书签字人。检验员是到货物现场从事验货的人员;审核员是核查检验员身份及其检验过程、审核检验记录及结果的人员;证书签字人是代表授权检验公司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的人员。

监装—检验员目睹所检验的货物被装入指定的运载工具,或者以其他监督手段确保所检验的货物被装入指定的运载工具。

施封—完成监装后,由检验员亲自把具有特定标记的封识施加在指定的运载工具的门扣上,或者以其他监督手段确保该封识被施加在指定的运载工具的门扣上,使得只有该封识被破坏才能打开运载工具的门。

供货地—进口废物原料装入集装箱的装箱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以散运方式装入船舱、汽车或车皮的发运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发运地—废物原料经装运前检验后直接(含多式联运)运往中国内地的启运港口或场站。

检验批—相同检验员连续在同一检验地点检验的以同一种方式(集装箱、船舱、汽车或车皮)运输的同一种类的一批废物原料。

检验实体—由授权检验公司管理的具体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封的机构或团体,如授权检验公司内部开展相同检验工作的多个部门或小组、认可自验企业、接受授权检验公司委托检验的认可检验公司等。

三、装运前检验的方式

1、授权检验公司派检验员检验

供货企业向授权检验公司提出检验申请,授权检验公司派检验员到装货地点或具备检验条件的指定地点检验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2、授权检验公司认可符合条件的供货企业自验(认可自验)

(1)授权检验公司认可符合条件的供货企业成为认可自验企业,由认可自验企业对直接卖给中国内地收货人的废物原料进行自验,授权检验公司在监督认可自验企业的检验员到装货地点检验的基础上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2)供货企业可以成为认可自验企业的条件是:经营规模较大、有较长期的供货业务、有较稳定的货物来源、品质控制较好、自己雇有能够在供货地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检验员。

(3)一个供货企业只能被一个授权的检验公司认可为自验供货企业。因此,供货企业应该向其主要供货地的授权检验公司申请认可自验。

(4)授权检验公司必须与认可自验企业签订认可自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责。认可自验企业应在协议中承诺能够以风险保证金来保证自验情况满足本规则第一条的基本要求并承担因检验失误造成的风险责任。

签订认可自验协议前,授权检验公司应认真审核供货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确定的认可自验条件,确认供货企业不是其他授权检验公司认可的自验企业。

授权检验公司必须把每个认可自验企业的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5)认可自验企业不得检验其他供货企业直接卖给中国内地收货人的废物原料。

(6)在供货地没有授权检验公司或者授权检验公司不能派检验员检验的情况下,供货企业在该供货地具备自验条件时:

A.若供货企业已经是某授权检验公司的认可自验企业,可在该供货地自验,由相应授权检验公司对自验情况进行监督、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B.若供货企业还不是认可自验企业,可与中国废旧物资再生原料检验检验协会秘书处联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合适的授权检验公司认可其成为认可自验企业并监督其在相应供货地自验。

3、授权检验公司委托认可检验公司检验

授权的检验公司受理供货企业检验申请后,可委托认可检验公司检验,被委托的认可检验公司完成检验后,将检验记录交相应授权检验公司,由授权检验公司审核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被委托的认可检验公司必须派自已的检验员完成检验,不得再把委托的检验分包给其他检验公司检验。

授权检验公司委托检验时,应监督被委托方的检验员到装货地点认真检验。

四、检验人员的管理

1、各授权检验公司必须把所有从事现场检验的检验员(含认可检验公司及认可自验企业的检验员)的信息报国家认监委登记,只有经登记的检验员才能从事现场检验。

2.各授权检验公司必须对所有检验人员(检验员、审核员及证书签字人)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有关检验标准的掌握要点、探测放射物的手段和方法、电子系统处理业务的要点等。

3、国家认监委不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认可自验企业的自有检验员不得为其他供货企业检验输往中国的废物原料。

五、境外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

1、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条件:

A.供货企业已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B.货物已备妥、处于等待装运状态;

C.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已经订舱或准备订舱;以船舱散运的货物,已经订舱并确定了船名和航次。

D.如果货物已经装入集装箱,应确保货物具备检验条件(指能够把货物卸下检验并重新装回,或者检验员能够进入集装箱进行完整检验);

E.实施检验的期限前有足够时间使授权检验公司能提前作好检验安排。

2、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系统提交申请。每个供货企业都能够以自己的用户号进入电子系统,向授权检验公司检验能力所及的任何供货地或发运地的授权检验公司申请装运前检验。

(2)以授权检验公司确定的申请单格式,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授权检验公司提交申请。这种申请方式要由授权检验公司替供货企业把申请单信息录入电子系统,是否接受这种申请方式由授权检验公司自行决定。

(3)为避免不必要的检验成本,应该就近向供货地的授权检验公司申请装运前检验。供货地没有授权检验公司或者授权检验公司在供货地缺少检验人力时,供货企业应创造自验条件采取认可自验方式进行检验,或者把货物转运到授权检验公司能够派员检验且具备检验条件的发运地或运达发运地的合适地点检验。

六、施封所用封识的规范

每个检验实体都必须定制和使用印有自己代码及无重复编号的封识。检验实体的检验员完成装运前检验并监装后,必须用自己的封识对集装箱货物施封;对船舱、车厢等运输的散装货物具备施封条件的也要用自己的封识施封。

授权检验公司应将下属所有检验实体的封识样本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七、以电子系统处理装运前检验业务的详细规程

1、供货企业提交检验申请

供货企业以其用户号进入电子系统,可按电子系统的提示输入和提交检验申请。一个检验批提交一份申请,一份申请不能提交两个(含)以上的检验批。

根据输入的供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电子系统会指定授权检验公司为供货企业检验。如果供货企业以书面方式(邮寄、电邮或传真申请表)向供货地或发运地的授权检验公司申请,由授权检验公司把申请表信息录入电子系统。在供货地没有授权检验公司的情况下,供货企业应把货物转运到有授权检验公司的发运地检验或者申请认可自验。

2、授权检验公司受理检验申请

授权检验公司在电子系统上查看供货企业提交的检验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确定的申请检验条件的,应即时在电子系统上受理检验申请。因不符合申请检验条件不同意受理的,应在电子系统上拒绝检验申请并说明理由。因检验申请上所列信息不详不能确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的,可以不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者与供货企业联系,请供货企业在电子系统上修改检验申请。

3、向检验员分派检验任务

授权检验公司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即时在电子系统上指定承担当次检验的检验员,将检验任务分派给相应检验员。

4、检验员到检验地点检验

(1)检验员在电子系统上获得分派给自己的检验任务后,应即时与申请检验的供货企业或其联系人联系,确定准确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按时到达检验地点进行检验。

(2)检验员到现场检验时应携带数码相机详尽地拍摄货物情况,同时还要携带授权检验公司印制的符合本规则附件要求的现场检验记录单,详细记录货物的现场情况和检验情况。

(3)对于以集装箱装运的废物原料,检验员应在货物装箱前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货物实施检验。如果检验时货物已经装入集装箱,能进入集装箱进行全面检验的可在箱内检验,否则应该把货物卸下检验。发现有问题的货物须要求货主将其挑出,检验合格的货物才允许装箱,并实施监装。监装完毕后对集装箱施封。

检验员必须对每个装完货的集装箱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是在半开门的集装箱前面对检验员的,能同时看到检验员、位于集装箱门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号码(对于将集装箱直立后灌装的废物原料,允许在关闭的集装箱前拍照);另一张是施封后对封识的,能看清封识号码。为便于这些数码照片上传到电子系统中,应控制照片尺寸,最好不超过100KB。

(4)对船舱、汽车或列车散运的废物原料,检验员应在装货前或装货过程中进行检验。如果在装货前检验,在装货时必须进行监装,确保检验的货物被装入指定的运载工具。对具备施封条件的应施封。拍摄船名、汽车号牌或车皮号码及相应封识(如果有)的数码照片用于上传到电子系统中。对无封识的船舱散运货物,应向有关方面索取确定了船名和航次的相关单证(副本或复印件)。

(5)填写现场检验记录。把检验情况填写在现场检验记录单上,一份检验记录单只填写一个检验批的信息。

A.描述检验情况及货物情况,描述的信息应能使他人较直观了解货物情况。

B.对金属类废物原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五金、废冶炼渣),记录以便携式放射探测仪测量的检验现场自然本底值及探测货物的最高值;货物经通道式放射探测仪检测的,记录探测仪的型号及准确探测地点。

C.确定检验结果:全批货物符合检验标准的,确定该批货物合格;货物中有部分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确定该批货物部分合格;全部货物都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确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D.记录合格货物情况:记录装入合格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号码及相应的封识号码;以船舱散运的,记录船名、航次及货物重量;以汽车或车皮散运的,记录车号和封识号(如果有)。

E.检验发现有不合格货物的,记录不合格货物的大致重量。

F.如果所检货物是弹头、弹壳等来源于军事用途的废金属,或者货物是在集装箱直立状态灌装进入的,必须在检验记录表的“其他需要在证书上说明的内容”栏中清楚描述本规则第七条第10项要求的证明语。

(6)书面检验记录、现场检验照片等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存,适时上交给授权检验公司存档。

5、把检验记录输入电子系统

检验员完成检验后,应进入电子系统把现场检验记录单中相关内容及要求的检验照片上传到电子系统中。如果检验员自己不能使用电脑上传检验记录,应该把检验记录交给其工作的公司中有资格的人士上传。

6、审核检验记录

(1)审核检验记录既是对检验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也是核实检验记录真实性、确保检验证书无差错的重要环节。授权检验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审核员在电子系统中审核已上传的检验记录。

(2)审核员要核查的内容:

A.核实检验员身份及是否到检验现场。通过点击查看检验记录页面中每一集装箱的照片,审核员应同时看到检验员的登记照片和在集装箱前的照片,确认两张照片上的人是同一检验员。

B.核查检验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检验记录页面中各栏内容应完整;确认检验情况的描述内容较完整,描述的信息应能使他人较直观了解货物情况;确认检验地点的描述详细准确,根据描述的信息他人应能找到实施检验的准确地点。

C.核对检验记录中的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码是否与实际货物一致。通过点击查看每一集装箱的照片,确认照片上的集装箱号码与记录中的集装箱号码是相同的;通过点击查看每一集装箱封识的照片,确认照片上的封识号码与记录中的封识号码是一致的,且封识代码与检验实体的代码相符。

D.对以船舱、汽车或列车散运的,点击查看检验记录中的照片,确认记录中的船名、汽车号牌或车皮号码及相应封识号码(如果有)与照片中信息是相同的。

对船舱散运的,必须要求检验员把现场检验时收集的确定了船名和航次的相关单证传来核对,确认记录中船名和航次与相关单证的信息相同。

E.如果记录表中检验情况的描述内容不清晰、不能较直观了解货物情况、或者有其他必要时,审核员应与检验员联系,要求检验员以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供包括检验照片在内的其他补充信息,证实可疑检验记录的真实性。

F.发现检验记录中描述的货物为弹头、弹壳等军事废金属,或者货物为集装箱直立状态灌装的,必须核查记录中“其他需要在证书上说明的内容”栏下是否有本规则第七条第10项要求的特别证明语。如果没有,必须即时在记录中录入特别证明语。如果货物是军事废金属,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核查检验员是否特别认真检验。

G.符合上述要求的检验记录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检验记录,不得审核通过,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处理。

7、签发和打印装运前检验证书

(1)授权检验公司的证书签字人在电子系统上审阅经审核员审核合格的检验记录,对同意签发证书的,按下签发证书开关、在系统中生成电子版本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2)对已经生成的电子版装运前检验证书,由授权检验公司在系统终端打印机上打印统一的《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交给装运前检验的申请人并通过贸易关系人分别提交给中国到货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验机构和货物运往中国的承运人。

8、认可自验企业的业务流程

认可自验企业提交检验申请并经授权检验公司受理后,由认可自验企业自行在电子系统中向其检验员分派检验任务,检验员按前述第七条第4项的各项要求实施检验后,将检验记录及有关照片上传到系统中,由授权检验公司审核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9、委托检验的业务流程

授权的检验公司受理供货企业检验申请后,在电子系统上把检验单分派给认可检验公司,由被委托的认可检验公司在电子系统上分派给合适的检验员,检验员按前述第七条第4项的各项要求实施检验后,将检验记录及有关照片上传到系统中,由授权检验公司审核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10、关于在证书中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为提示中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前作好特殊货物的查验准备,对源自军事用途的子弹头、子弹壳、炮弹头、炮弹壳等特种废金属,必须在证书中表述“货物是军事废金属,已经仔细检验,未发现爆炸物”的证明语;对货物为集装箱直立状态下灌装的,必须在证书中表述“货物为直立灌装,小心开门以防伤人”的说明语。

对于上述必须在证书上说明的证明语、说明语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特殊事项,授权检验公司在审核检验记录时,须在电子系统的检验记录表中“其他需要在证书中说明的内容”栏下录入相应内容,此栏内容会自动出现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中。

八、电子系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1、在出现下述意外情况时,授权检验公司可以临时脱离电子系统改用统一的网下应急处理程序打印装运前检验证书,让供货企业先行发运货物。

(1)装运前检验电子系统整体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

(2)国际互联网区域性光缆干线出现阻断;

2、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起止时间及用户范围由认监委信息中心确定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3、授权检验公司采取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前应先以电话报请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同意。意外情况消除后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须电话通知相应授权检验公司停止应急措施。

4、在应急措施下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授权检验公司自己的空白证书上打印,格式与电子系统出具证书的格式相同,但证书编号和日期按如下格式打印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识别处理:

证书编号:授权检验公司代码-E+证书印刷号后5位数字-检验实体代码(如:NA-E34796-NAY);

出证时间:YYYY-MM-DD HH:MM(如:2006-10-26 14:45)

5、在意外情况解除后,授权检验公司应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并及时将网下应急处理程序中的数据导入电子系统,以便证书信息及时传送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电子监管系统中。

授权检验公司在非意外情况期间用网下应急处理程序处理的证书数据不能导入电子系统中。

九、原始检验记录的保存

为保证检验结果可追溯、有效解决相关各方可能对检验证书的质疑,授权检验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原始检验记录(现场检验记录表、现场检验照片等)完好保存至少一年。

十、各授权检验公司必须印制自已的现场检验记录单,发给下属各检验实体的检验员使用。记录单应包含本规则附件的现场检验记录单范本的要素内容。

十一、监督管理

1、国家认监委采取网上抽查、收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信息、接受业界举报及实地检查等方式,监督境外相关各方遵守本规则的情况,对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警告、暂停或取消电子系统中业务处理权限(下称网上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理。

2、授权检验公司、检验实体或检验员不遵守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授权检验公司不按照本规则处理检验业务造成进口废物出现严重不合格情况的,责令其调查原因,调查期间暂停其网上业务3至7天;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装运前检验资格;

(2)认可自验企业、认可检验公司不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认真检验,造成进口废物出现严重不合格情况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业务。认可自验企业被国家质检总局暂停注册供货企业资格的,暂停其网上业务直至注册供货企业资格恢复;认可自验企业被取消注册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在电子系统中的所有备案信息。认可检验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认可资格的,相应地暂停网上业务或在电子系统中除名;

(3)检验员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造成进口废物出现严重不合格情况的,暂停或取消其检验员资格,在电子系统中暂停或取消其登记信息。被取消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登记为检验员。

3、授权检验公司、认可自验企业及认可检验公司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检验、审核和出证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授权检验公司没有检验员到货物现场检验就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对其提出警告;这种行为在一个月内被查出3次以上的,责令其进行整顿,暂停网上业务3至7天;

(2)未按本规则第七条第10项规定对应该在证书中特别说明的事项未写入证书的,每出现一次停止授权检验公司网上业务2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第十条2(1)项处理;

(3)认可自验企业没有检验员到货物现场检验、向电子系统上传检验记录未包含规定的检验照片的,对其提出警告;这种行为在一个月内被查出3次以上的,责令其进行整顿,暂停其网上业务10至20天。

(4)检验员接受检验任务后没有到货物现场检验、未按规则提交必要的检验照片或虚造检验记录(含检验照片)的,每发现一次暂停其检验员资格20天。

(5)检验员对金属类废物原料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放射探测的,每发现一次暂停检验员资格5天。

(6)认可自验企业的检验员又充当其他认可自验企业检验员的,每发现一次暂停其检验员资格30天。

4、授权检验公司或认可自验企业为躲避监管虚造检验员信息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虚造的检验员信息,对授权检验公司提出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网上业务3至7天;对认可自验企业暂停网上业务20天。

5、授权检验公司被暂停网上业务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国家认监委主管部门可将其管理的认可自验企业的业务流程临时转向其他授权检验公司,由其他授权检验公司在网上审核检验过程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6、检验员不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必要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其检验员资格。

7、授权检验公司暂停或终止其管理的认可自验企业的自验时,按授权检验公司的要求暂停网上业务或取消其在电子系统中的备案信息。因认可自验企业不认真检验造成严重后果被授权检验公司终止自验、或者被暂停自验而企业自愿解除自验协议的,在六个月内其他授权检验公司不得认可该供货企业为自验企业。

十二、本规则从2007年1月1日实施。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共同解释。

附件:《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现场检验记录单范本》

 附件: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现场检验记录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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