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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境外企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有哪些步骤
办理境外企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有哪些步骤
答:按时间顺序如下:
(1)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需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2)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文件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
(3)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技术文件;
(4)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鉴定所需要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或者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收并免收关税。
(5)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海关限定的保证期限内将样机退还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监督办理退关手续。
(6) 定型鉴定应当按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制定。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产品样本明示技术指标制定。
(7) 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8)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文件,保存期为五年。
(9) 定型鉴定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定型鉴定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10) 进口计量器具经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经型式批准的型号一旦批准,在销售期内长期有效。
但对于批准后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落后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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