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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文件

                                                      发布日期:2008-05-18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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